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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马朝诉李敬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朝,李敬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77号原告:马朝,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址山东省陵县。委托代理人:刘玉辉,山东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亮,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朝撤回对李敬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