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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香林与李长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302号原告李香林。被告李长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林诉被告李长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苏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马光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