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任龙章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龙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45号罪犯任龙章,男,汉族,初中文化,1975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龙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六百元(已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1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龙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任龙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任龙章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龙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予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龙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