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赖扬发与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扬发,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李名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赖扬发,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生,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罗海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连华,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德财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周荣华,福建清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树安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76幢一、二层委托代理人张忠灵��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生,住福建省尤溪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名锦,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生,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钟明元,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负责人肖会庚住所地: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张月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扬发诉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李名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扬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2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赖扬发负担。审 判 长 华继华人民陪审员 林仁浩人民陪审员 何裕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