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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蓝秋花与天津中航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秋花,天津中航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蓝秋花。委托代理人程树德,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航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付军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秋花与被告天津中航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秋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兴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