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相奇与河南省滑县大寨乡丰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奇,河南省滑县大寨乡丰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赵相奇,男,196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省滑县大寨乡丰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桂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奇诉被告河南省滑县大寨乡丰通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相奇负担。审判员 董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