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德军与田作文、曾祥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军,田作文,曾祥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张德军,市民。委托代理人董小林,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作文,成年,市民。被告曾祥会,成年,市民。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德军诉被告田作文、曾祥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德军的委托代理人董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作文、曾祥会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军诉称,被告田作文、曾祥会系夫妻关系,因经济周转困难,于2006年10月6日、2008年10月8日向我借款65000元。后经我多次索要,至今分���未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作文、曾祥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作文、曾祥会系夫妻关系。2006年10月6日,被告田作文向原告张德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张德军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此据,经借人:田作文,2006年10月6日”。借款后,被告田作文陆续向原告还款28800元,原告张德军在该份借条下方签注“利结到08.10”。2008年10月8日,案外人陈同经被告田作文委托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代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替曾祥会借到张大爷人民币伍仟元正,据,经手人:陈同,08.10.8”,2009年1月29日,被告田作文在该份借条上签名予以追认。现原告因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告的陈述���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作文向原告张德军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该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足可认定,被告田作文依法应承担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对案外人陈同出具的5000元借条,原告诉称,案外人是受被告田作文的委托代为借款,从借条内容看,原告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且事后,被告田作文对该借款事实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5000元的借贷关系予以认定,被告田作文应承担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田作文已还款28800元,虽该认为此款为利息,但欠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有关约定利息的事实,故本院将在借款本金中扣减该288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曾祥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因被告曾祥会与被告张德军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作文、曾祥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原告张德军借款36200元。二、驳回原告张德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原告张德军负担631元,由被告田作文、曾祥会负担793(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审 判 长 李正坤审 判 员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镆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