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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徐志民与苏州中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民,苏州中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538号原告徐志民。被告苏州中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柱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民与被告苏州中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民负担。审判员  陈娴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雪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