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联明、田付来、林爱国、陈建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联明,林爱国,田付来,陈建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坤明,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联明,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林爱国,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大福镇。被执行人田付来,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被执行人陈建寅,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长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联明、林爱国、田付来、陈建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陈联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981198.94元及案件诉讼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田付来、林爱国、陈建寅分别对其各自保证的500000元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旭文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 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