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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蒋水康与李敏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5号原告:蒋水康。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李敏思。委托代理人:何百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水康诉被告李敏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水康撤回对被告李敏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93元,依法减半收取3747元,由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550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已由被告垫付,原告应于2015年5月12日前向被告付清。代理审判员  沈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