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蒋靖与张书田、贾玉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247号原告:蒋靖。委托代理人:徐红梅,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田。被告:贾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靖与被告张书田、贾玉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靖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蒋靖35元。审 判 长 谢然军人民陪审员 刘冬梅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