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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遵化市惠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宏志、魏秀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惠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宏志,魏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毕桂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宏志,农民。被执行人:魏秀伟,农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惠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张宏志、魏秀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3198万元,执行费4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3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