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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知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嘉多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45-1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负责人宁文山,经理。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西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宗。委托代理人孔令军。被告山东嘉多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雪。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嘉多美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超市、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梁丽梅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