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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张轻、余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涛,张轻,余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涛。被执行人张轻。被执行人余金伟。申请执行人周海涛与被执行人张轻、余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安执字第1050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余金伟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以周海涛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金伟5500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