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张轻、余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涛,张轻,余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50-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涛。被执行人张轻。被执行人余金伟。申请执行人周海涛与被执行人张轻、余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20日以(2015)安执字第1050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余金伟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以周海涛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金伟55000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