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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彭春辉与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辉,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彭春辉,女。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工业园西侧创业大厦721室。法定代表人谢洪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肖赛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胜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