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焦成梅与池丽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成梅,池丽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12号原告焦成梅。被告池丽娜。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焦成梅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焦成梅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瞿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