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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01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梓俊与蔡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梓俊,蔡有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1208-1号原告:陈梓俊。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梓俊诉被告蔡有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梓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梓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梓俊负担。审 判 长  薛建红人民陪审员  葛维龙人民陪审员  殷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海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