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李某。被告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马胜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赋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