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沈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章耀东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