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玉炳当与梁美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炳当,梁美鲜,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玉炳当。委托代理人韦文西,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美鲜。委托代理人林日兰。第三人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东葛路86号星和园办公楼8楼3号。法定代表人梁锡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结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炳当与被告梁美鲜、第三人广西辉煌置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炳当于2015年4月30日以其与被告梁美鲜进行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炳当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炳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玉炳当负担。审判员 彭情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羽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