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王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王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1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陈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一君,女。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女。被告王伟,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诉被告吴祖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诉称,被告王伟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被告使用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和取现,自2013年6月以后再未还款。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透支本金人民币9677.75元(币种下同),透支利息3059.69元,滞纳金573.86元,手续费100元,并从2015年1月5日起至全部透支款结清日止按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计算的各类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取现费等全部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茅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