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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春雷诉与被告罗小军、田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雷,罗小军,田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黄春雷,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荣敬,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小军,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田小云,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雷诉与被告罗小军、田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春雷负担。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明煊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