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生东与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东,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540-1号申请执行人刘生东。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清泉。被执行人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清泉。刘生东与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支付订金450000元、利息153000元、案件受理费11410元、公告费2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生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惠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惠源科工贸发展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生东依法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5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