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巴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倩与周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周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巴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王倩。委托代理人茆小东。被告周会。原告王倩与被告周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