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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韶峰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34号罪犯张韶峰,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了(2012)潭中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韶峰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已交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张韶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韶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95.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韶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韶峰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