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强诉被告张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强,张吉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王强强。委托代理人张建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少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强诉被告张吉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