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姚辉英、杨刘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姚辉英,杨刘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1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责人孔祥前,行长。被告姚辉英。被告杨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姚辉英、杨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