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陶风琴与嘉业房产公司、喀什百佳生态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凤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喀什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云木拉克夏路。法定代表人:姚梁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先平,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喀什佰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金辛,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张琪。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陶凤琴与被上诉人喀什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佰佳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陶凤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陶凤琴负担3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35元。审 判 长 薛 红审 判 员 王海芸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