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2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亿鑫五金有限公司与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拍卖财产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亿亿鑫五金有限公司,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267-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亿鑫五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蚌岗埗,组织机构代码69253164-5。法定代表人何桂英。被执行人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镇黄田鹤州恒丰工业城C1栋北侧1-4层,组织机构代码70848655-2。法定代表人柴振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亿鑫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398.62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并依法委托深圳市永信资��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50000元[详见深永评字Z(2015)1010号评估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650000元。2015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佳捷泰拍卖行有限公司于对被执行人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标的被买受人陈萤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3605155,香港身份证号码:Z843432(9))竞得,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50000元。竞买人已付清价款。本院认为,上述拍卖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裁定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永吉滤清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归买受人陈萤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3605155,香港身份证号码:Z843432(9))所有[详见深永评字Z(2015)1010号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泽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