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 张艳红诉被告 李安军、被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电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46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电销营业部,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电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