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川与被申请人张宇航、杜金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川,张宇航,杜金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65号申请人:姜川,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江北街******号。申请人:张宇航,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组。申请人:杜金钰,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组。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了姜川、张宇航、杜金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川、张宇航、杜金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张宇航、杜金钰于2015年5月3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姜川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姜川、张宇航、杜金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6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张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