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谢遵杰与何延堂、崔曰强、谢家合、米月云、茌平县赛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遵杰,何延堂,崔曰强,谢家合,米月云,茌平县赛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谢遵杰,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何延堂,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崔曰强,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谢家合,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米月云,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谢家合之妻。被执行人:茌平县赛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信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家合,经理。申请执行人谢遵杰与上列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遵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延堂、崔曰强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通过扣划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来清偿债务;其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法执字第5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