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马正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正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707号罪犯马正辉,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正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10000元,余款10000元未缴纳)。系累犯。于2008年10月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3年经本院减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至2015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正辉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正辉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