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陆明彬与钟广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彬,钟广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陆明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33。被告钟广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明彬诉被告钟广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明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