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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陆明彬与钟广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彬,钟广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更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陆明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33。被告钟广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12。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明彬诉被告钟广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明彬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明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明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