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济南瑞原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瑞原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济南瑞原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原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瑞原液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2254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隋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