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世纪货物快运托运部与李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世纪货物快运托运部,李建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1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世纪货物快运托运部。负责人:石绍忠,系托运部经理。地址:乌鲁木齐市被告:李建忠,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日,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世纪货物快运托运部与被告李建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新世纪货物快运托运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长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