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三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与陈艳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艳坤,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三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坤,唐山市金童培训学校教师。委托代理人:马文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唐山市金童培训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钱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上诉人陈艳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1年2月23日陈艳坤与XX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因此借款用于购房,屋主即为第一借款人,所以借款人陈艳坤(女)1987年10月27日生人,身份证号码××,职务:教师。本人因购东方红小区1号楼2单元703室,需向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大写),还款日期2013年2月22日,还款方式:一次性偿还。债权人:XX,债务人:陈艳坤,担保人:李军芝。”XX提交借款协议一份主张陈艳坤从XX处借款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陈艳坤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XX对该笔借款已经主动提出不再需要陈艳坤偿还。XX开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陈艳坤支付2013年2月21日至本案庭审执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陈艳坤称XX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不应支持。陈艳坤提交其与马文达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以及陈艳坤和其丈夫马文达向XX共借款5万元,XX对此予以认可。陈艳坤提交其丈夫马文达与XX之间的谈话录音、短信,主张XX明确表示解聘陈艳坤丈夫马文达,并表示不再索要陈艳坤和马文达的借款5万元,XX称陈艳坤提交证据与本案的借款没有关系,该笔录和短信仅体现了金童学校与陈艳坤丈夫马文达用工之间的协商问题,并未体现XX个人免除陈艳坤个人债务的事实。陈艳坤提交金童培训学校与其丈夫马文达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证明其丈夫马文达系金童培训学校的教师以及每月实际保底工资是1000多元,陈艳坤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查询单,证明其丈夫马文达的工资情况以及XX与马文达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XX单位不再给马文达发放工资,陈艳坤提交中国移动发票两张,证明其丈夫马文达与XX之间有联系,XX认为陈艳坤提交的聘用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查询单以及中国移动发票与本案无关。2014年11月17日,XX诉至法院,要求陈艳坤偿还借款4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陈艳坤因购房向XX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XX与陈艳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艳坤应偿还XX借款4万元。XX当庭的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陈艳坤支付2013年2月21日至执行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陈艳坤表示XX请求已超出举证期限不予认可,故对XX的主张不予支持。陈艳坤提交马文达与XX之间的聘用合同、谈话录音、短信、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查询单以及中国移动发票欲证明原告曾经以解聘马文达一事与本案借款一事相抵消,XX称没有表示免除陈艳坤债务的意思,原审法院认为陈艳坤提交的相关证据为其丈夫马文达与XX之间的聘用合同问题,故不予处理。遂判决如下:被告陈艳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判后,上诉人陈艳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原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承诺免除包括本案4万元欠款在内的共5万元债务。被上诉人XX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上诉人负有依法还债的义务,应维持原审判决。二审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XX提交录像光盘一张,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谈话录音时间之后,马文达仍参加了唐山市金童培训学校组织的员工培训,录音中提到的免除马文达五万元的债务的条件未成就。上诉人陈艳坤质证称马文达之所以在录音时间即2014年8月23日之后参加唐山市金童培训学校的会议,是与被上诉人协商好的,演戏给唐山市金童培训学校其他员工看,参加会议时,唐山市金童培训学校已经辞退了马文达。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已经免除其本案诉争债务,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亦不予认可,且被上诉人持有《借款协议》原件,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陈艳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甄 飞代理审判员 夏春青代理审判员 孙乾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明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