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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米光景、刘玉英等与米光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光友,米光景,刘玉英,米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光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光景,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英,农民。系被上诉人米光景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娜。系被上诉人米光景、刘玉英的女儿。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上诉人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米光友于2015年6月10日前将现位于西大屯河沿的承包地(西至公路、东至米洪林、北至杨振洪、南至下坡)返还给三名被上诉人耕种;三名被上诉人同意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米光景母亲的承包地由上诉人米光友继续管理、耕种,三名被上诉人不予追究;上诉人米光友在该地块种植的枣树等树木,由上诉人米光友于2015年6月10日前自行移走。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米光景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米光友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