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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欧传胜与吴元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传胜,吴元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02-3号申请执行人:欧传胜,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被执行人:吴元付,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0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妻子梅先梅在银行账户。现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吴元付与梅先梅已于2001年4月2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被执行人吴元付在本案中所负债务与梅先梅无关。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元付前妻梅先梅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新洲支行账号为126004268210029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