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尹XX与丁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应民初字第385号原告尹XX,女,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丁XX,男,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原告尹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2011年3月7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因有吸毒史,一直未戒掉,现又在北京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对被告再次吸毒伤透了心,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丁XX辩称:不想离婚,这次会认真戒毒,希望原告可以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认识,于2011年3月7日领取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现被告在北京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成婚,但被告已染吸毒恶习多年,现在北京天堂河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因被告吸毒导致原、被告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XX与被告丁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安勇审 判 员 郁尚国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