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担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少敏诉毛文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X,毛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担特字第6号申请人朱X,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毛X,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X诉被申请人毛X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X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X撤回申请,终结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受理费6680元(已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朱X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