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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瑾与被执行人任清泉、江苏松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瑾,任清泉,江苏松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1753号-1申请执行人陈瑾,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清泉。被执行人江苏松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清泉,该公司董事长。陈瑾与任清泉、江苏松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泉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员  沈 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马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