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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庆木诉陈宽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木,陈宽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曾��木,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宽陶,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木诉被告陈宽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曾庆木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严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