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曾庆木诉陈宽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木,陈宽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曾��木,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陈宽陶,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木诉被告陈宽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曾庆木负担。审 判 员 梁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严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