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盛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杨某甲,尹某,杨某乙,饶某,刘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盛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尹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饶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2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6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尹某、杨某乙、饶某、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尹某、杨某乙、饶某、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谷某帮助徐某(已判刑)联系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斋朗路潘某家的砖厂为赌博场地,徐某与穆某(已判刑)在该砖厂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召集多人以猜宝形式赌博。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乙、史某、艾某甲、艾某乙等人分别共同出资,合伙出宝。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各自出宝,被告人尹某为出宝人员看堆。徐某、穆某与出宝人员约定:出宝人赢钱开设赌场的人不抽头,押宝的人赢钱超过1000元,抽头5%。抽头钱由徐某等人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二、2012年6月至2013年1月,穆某、徐某在定远县定城镇前汪生产队崔某(已判决)家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以猜宝形式聚众赌博。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乙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史某、艾某甲、艾某乙、刘某乙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各自出宝,被告人尹某为出宝人员看堆。赌场内规定,出宝人赢钱开设赌场的人不抽头,押宝的人赢钱超过1000元,抽头5%。抽头钱由徐某等人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三、2012年期间,穆某、徐某在定远县定城镇斋朗路小竹林开设赌场,以麻将一、二、三、四筒或者一、二、三、四条为赌博工具,召集众人以猜宝形式赌博。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乙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史某、艾某甲、艾某乙、刘某乙等人共同出资,合伙出宝。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各自出宝,被告人尹某为出宝人员看堆。徐某安排车辆让邹某接送赌客。赌场内规定,出宝人赢钱开设赌场的人不抽头,押宝的人赢钱超过1000元,抽头5%。抽头钱由徐某等人与出宝人员六四分成。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尹某、饶某、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盛某、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甲、尹某分别退违法所得2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规劝二名同案犯归案。被告人尹某向蚌埠市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杨某乙、饶某、刘某甲、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缴款收据等书证,证人谷某、徐某、穆某、潘某、崔某、常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刘某乙、史某、艾某甲、艾某乙、刘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尹某、杨某乙、饶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尹某、饶某、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被告人尹某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均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尹某、杨某乙、饶某、刘某甲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六、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七、被告人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上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对被告人张某、盛某、杨某甲,尹某、杨某乙、饶某、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斌审 判 员 胡守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