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汉生诉被告周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生,周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李汉生,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紫荆教育家园北区。身份证号码:612129197806240018。被告周亚峰,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史官镇段家山村3组。身份证号码:612130197612286013。委托代理人李伟,陕西省蒲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汉生诉被告周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生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汉生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李汉生负担。审 判 长 同小虎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