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金福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金福,男。委托代理人汪有林,男。上诉人王金福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王金福的诉讼请求是:撤销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粤劳鉴再字(2014)1163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依法判决起诉人伤残等级为玖级;对深劳鉴首字(2014)第387044号、深劳鉴复字(2014)第391316号及粤劳鉴再字(2014)1163号等医疗专家判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和解聘。该两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成明代理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