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万安明与徐九红、徐宇平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安明,徐九红,徐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保字第33号原告:万安明,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震、游燕,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九红,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徐宇平,女,1996年6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安明诉被告徐九红、徐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原告万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徐宇平位于青山湖区房产一套或冻结其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安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徐宇平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爱根审 判 员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邓文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