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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冯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825号罪犯冯亮,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革家人,初中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系累犯。于2009年12月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经本院减刑1年零9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亮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亮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