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耀民与毕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民,毕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86号原告王耀民,现住万全县。被告毕永胜,现住万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民诉被告毕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燕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