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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邢纪峰、赵威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赵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某,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平舆县。2008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0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平舆县。2014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抓获,2014年10月1日经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10月2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赵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宝兰、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赵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在韩某某家吸食毒品时商量抢夺杨某某家的毒品。9月28日晚韩某某、赵某、邢某某三人商量后由邢某某、赵某骑摩托车去杨某某家,以购买毒品为由将杨某某家的14.2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5.21克掺有海洛因的小料抢跑。后三人在韩某某家吸食一部分后剩下的由邢某某带在身上。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邢某某、赵某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明,书证:被告人邢某某、赵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电话交谈记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两份、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上缴毒品单据、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检验鉴定报告;光盘三张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邢某某、赵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辩称,几天前商量韩某某说去买毒品不给够钱,后来我是去买毒品,没有抢夺。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邢某某、赵某与韩某某(另案处理)、赵某在韩某某家吸食毒品时商量抢夺杨某某家的毒品。9月28日晚韩某某、赵某、邢某某三人又商量后由邢某某、赵某骑摩托车去杨某某家,以购买毒品为由将杨某某家的14.2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5.21克参有海洛因的小料抢走。三人在韩某某家吸食一部分后剩余的毒品由邢某某带走。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邢某某供述,2014年9月26日晚上,我和赵某、韩某某在韩某某家玩,赵某到韩某某家找我们并带着我去杨某某家我买了200元的大烟,我们在韩某某家吸,在吸毒的时候我们几个说杨某某是个瘸子,他妈七八十岁了,下次再去直接把毒品拿走不给他钱。2014年9月28日晚上,赵某领着我坐闫某的车一起到射桥街上韩某某家,我们到后韩某某不在家,我们在韩某某家等到九点钟左右,赵某和韩某某商量去杨某某家抢毒品,具体咋商量的我不是很清楚,韩某某让赵某骑摩托车带我去,他在家等我们。我们到杨某某家后一起进去,当时杨某某在床上,他娘在看电视,我们说要货,杨某某拿出一些大烟,我们试试说货太差,然后就走了。我们到村边一个路边店里吃过饭又回到杨某某家,我说要20克冰毒,杨某某拿出一些冰毒和一些小料放在秤上称一下说冰毒就剩14克了,我说钱在摩托车上我就出去了,在外面等赵某。过几分钟赵某从杨某某家里跑出来,我问他咋弄的,他说老婆拽着他了他把老婆闪一边,让我快走,我们骑着摩托车回韩某某家,赵某说他跑的时候过于紧张,老婆又把他的衣服拽烂了,把抢来的毒品弄掉了。韩某某说咱们回去找,我们三个人就走着去杨某某家门口找,在杨某某家门口附近找到了,我们拿着毒品回韩某某家了。抢了毒品后在韩某某家吸一些就睡在韩某某家了,第二天上午我和赵某回平舆,剩下的毒品后来赵某给我了,说是让我拿给赵某吸,从我身上搜出来的冰毒就是赵某给我的。我们去抢毒品时骑的是银色踏板摩托车,啥牌的不知道,摩托车是韩某某借的。我们抢的冰毒是自己吸,共抢了14克和一些小料。被告人赵某供述,2014年9月26日晚上,我和邢某某、韩某某在韩某某家看电视,赵某到韩某某家找我们,他让我们和他一起去拿“货”,货拿回来后我们四个在吸的时候,他们几个开玩笑似的说十字路那个卖货的家里没有啥人,就一个老婆子和一个瘸子,下次再去直接拿货走一分钱也不给他也没事,这话当时好像是赵某说的。到9月28日的时候,闫某说到射桥有事,我和邢某某就趁他的车到射桥韩某某家,当时韩某某不在家,我们在他家等到九点多他才回家。回到家邢某某和韩某某就商量着去十字路那个卖毒品的老婆那抢毒品,他们两个咋商量的我不清楚,韩某某让我骑着摩托车带着邢某某去,走到半路的时候邢某某才给我说是去抢毒品,他说:现在外面下着雨,你在外面淋着也不行,到那咱一起进去,进去之后我把货扔给你,你拿着直接走就行了,别的你不用管。我们到十字路卖毒品的那家时看见屋里有人没有敢进去,转一圈回来见没有人了才进去,老婆和那个瘸子都在,邢某某给他们说要货,那个瘸子拿出来一些散的大烟,邢某某试试说货太差不要了,我们就走了。晚上11点左右,我们又到卖毒品的老婆家里,我和邢某某直接进屋,邢某某对瘸子说要20克冰毒,瘸子拿出来冰毒和一些“小料”放秤上称称说冰毒就剩14克了,邢某某说钱在摩托车上放着他出去拿钱。我在屋里等半天不见他回去我就出去找到他,我对他说:你不给他钱,我咋拿东西走,你得进去。我们又一起回到屋里,邢某某进屋把冰毒和那些“小料”扔给我,他转身就往外跑。我看他跑了我也往外跑,刚跑到门口那个老婆拉住我的上衣口袋,我使劲一抖把她的手挣脱开就跑了。我跑出去的时候邢某某已经把摩托车发动了,我坐上去就跑了。当时我的上衣口袋被老婆拽烂了,跑的时候过于慌张,抓在手里的毒品掉了。邢某某骑摩托车带着我回到韩某某家,我告诉他们我把毒品弄掉了,韩某某带着我们走路过去找,最后在老婆家门口附近把毒品找回来,回到韩某某家我们三个吸了一些。剩下的大概还有11克都在邢某某带着。同案人韩某某供述,2014年9月26日晚上,赵某和邢某某到我家玩,后来赵某也去了,赵某领着邢某某到十字路中马村委杨庄杨某某家买毒品,他们买来毒品后在我家吸的,我们吸毒时说,杨某某是个瘫子,他妈年龄也大了,下次去他家买毒品不给他钱,等他把毒品拿出来后给他抢走。当时我们都觉得可以,吸了毒品之后他们都走了。2014年9月28日晚,邢某某和赵某坐着闫某的车来到我家,邢某某和赵某跟我说准备去杨某某家抢毒品,以买毒品为名,他们把毒品拿出来后不给他钱,把毒品抢走。我说:“我年纪大了不去了,你们两个年轻一起去,我在家等着你们”,然后他们两个就走了,过的有几个小时,邢某某和赵某回来了,他们说抢了,不过赵某说他跑的太慌了,当是杨某某他娘拽着他的衣服拽烂了然后毒品弄掉了,我们三人商量着再回去找找,我们步行到杨某某家门口找,在杨某某家门前的路上找到了毒品后回到我家,我们三人在我家吸一会,我就睡了,他们两个第二天回平舆县城。抢的有十几克冰毒,是用白塑料袋装的,还有一包大烟(海洛因)料子,是用红色的食品袋装的,大概有10多克。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当时进我屋里抢东西的是一个人,门口外面站的有一个人没有往里面进,我家门口前停的有个摩托车。进屋这个人的脸我没有看清,我眼有白内障病看不清东西。我指认抢东西的就是赵某是因为之前我就认识他,前两天赵某刚好在门口外面站着那个人来过我家喝水,我想就应该还是他俩一块来的。给我看照片我也辨认不出,我的眼看啥都只能看个大概。我儿子之前卖过毒品,后来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就不干这行了,当时他们抢钱时和钱在一块放着的应该有些毒品(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也被他们一块抢去了。之前我没说毒品的事是因为我儿子杨某某现在不卖毒品了,家里剩那一点和钱一块放着我们也都忘了,所以当时报案时我们就没有说。家中搜出的白色晶状物不知道是那里来的,儿子杨某某现在不卖毒品了,他出去了。我报案时说被抢16000元现金,当时我害怕说是毒品了公安机关处理我,所以我没敢说是毒品,但是当时对方很吓人,我不报警的话也害怕,所以就只好报警说是现金被抢了。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证明,2014年9月28日23时左右邢某某和赵某他们抢十字路乡中马村委杨庄杨某某的冰毒的事,我没有参与,是29日吃过午饭我给邢某某打电话他给我说的,当时没说他和谁一块去的,后来我听射桥街上的韩某某说邢某某和赵某去的,还有没有其他人我不清楚。我听他们说光抢的有冰毒,其它的我不知道。2014年9月26日下午我领着邢某某在杨某某那买了大烟回到韩某某那,邢某某说:不中把他的(指杨某某)货给他抢了。我说:我领着你们去买的东西别牵连着我了。9月29日下午我给邢某某打电话,邢某某说他把杨某某的货抢了,现在在平舆,问我要“东西”不要,我说要点也中。邢某某就说等会韩某某回去了把东西带回去。等韩某某回来后我去韩某某家,韩某某给我说邢某某和赵某他们光抢的冰毒,抢的大烟在路上掉了。”因为我不玩冰毒所以我也没要。韩某某还问我邢某某他们抢的还有啥,因为韩某某怀疑他们抢的有别的东西没有说。我说我也不知道。韩某某说邢某某这孩子精的很,应该没说实话。韩某某还从他家二楼的走廊里掂一个褂子让我看,说他们抢东西的时候杨某某的娘从后面拽着他们不让走。把衣服的口袋也撕烂了。我在韩某某家玩了一会就回我奶家了。当天晚上公安机关的人就去我奶家把我抓走了。4、书证被告人邢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户籍证明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电话交谈记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随身携带物品情况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泥状物一包。提取笔录:在见证人马某见证下,侦查人员告知邢某某需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邢某某表示配合,侦查人员从邢某某衣服口袋里检查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包、红色塑料袋包装的泥状物一包,并予以封存制作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2014年9月30日,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万萌、盛一哲在刑警大队执法办案区,在见证人马某的见证下对从物品持有人邢某某身上搜出的一袋疑似毒品进行称量。称量结果:白色塑料袋装的白色晶状疑似毒品毛重13.9克。2014年9月30日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冰毒1袋,13.9克晶体;小料1袋,白色塑料袋装泥状物。2014年10月20日上缴毒品单据:检1甲基苯丙胺14.21g;检2海洛因5.12g。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我队办理的李某被抢夺一案,上缴驻马店市公安局的14.21g甲基苯丙胺即为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身上搜出的冰毒;上缴驻马店市公安局的5.12g海洛因即为从犯罪嫌疑人邢某某身上搜出的小料。平舆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2014年10月21日12时05分许,在搜查中,发现杨某某家门后有一白色塑料袋,内装有白色透明晶状物品,有冰毒嫌疑,应予以依法扣押。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其它的涉案物品。2014年10月21日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冰毒晶状物品,白色塑料袋装。2014年11月15日上缴毒品单据:甲基苯丙胺5.08g。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经过:2014年9月30日中午14时许,在平舆县武装部招待所三楼将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抓获归案。2014年9月30日早上8时许,在平舆县盐业路口将涉嫌抢夺罪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某抓获归案。5、鉴定结论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478号检验鉴定报告:检1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检2检出海洛因成份。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504号检验鉴定报告: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6、光盘三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强行夺取他人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当庭辩解是去买毒品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邢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被告人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范 松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徐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骆云亚 来源: